| 當戀愛遇上合約精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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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/05/30, Friday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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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回講到婚姻不該合約化:凡事講條件、有時限、會留力;但怎樣才可以知道兩人是否適合在一起呢?難道不該先試一試相處,看看是否適合才決定委身嗎?難道合約制度沒有可取之處嗎? 非也!合約制度之所以在商界沿用多時,自有其功用與價值;若借其精神,用在戀愛階段,藉以給雙方機會去評估、改進和協調,也是個不錯的做法。 合約精神1:公開列出條件與期望 若你問一個人為何會被另一個人吸引,他可能給你一大堆理由。若能花點時間心思,問問自己對未來對象的要求,就不至浪廢時間在不合適的人身上。若你期望對方不煙不酒、不沾夜生活,相信你不會花時間留連蘭桂坊,奢望在那裡密識可深交的人。若你期望伴侶與你要有共同信仰,就不會對持不同信仰者着意留神,即使對方有些特質很吸引,在投放感情前也會審慎考慮,額外小心。在暢銷書《兩次約會見真章》Two Dates of Less 中,作者 Neil Clark Warren 就教讀者如何羅列條件,以免浪廢時間感情。 合約精神2:在有限時間內全力以赴再作評估 訂明合約時限有助預計工作進度,評估成效,以便作出調整和配合。男女雙方在表示好感之後,也可以訂出長短合宜的觀察期,分享對關係的期望、價值觀、處事方法等,觀察期過後再探討情感的滿足度,調節對關係的期望,再訂下第二階段的觀察期,期間努力協調,改進雙方有待改善之處,再作第二階段評估,如此類推,至雙方決定同意步入戀愛階段。 合約精神3:留力留情留後着:不是戀人也不會變仇人 「稱呼」與「身份」該與感情的深淺及委身的程度成正比;朋友、好朋友、戀人、未婚夫妻與配偶當然也標誌著不同階段關係的深淺與成熟程度;關係越深在責任上承擔越大,所以當關係尚未成熟卻在行為上超越合宜的界線,例如婚前性行為,大額借貸、或過份背負所應承擔的責任,都是令雙方明知不合卻又不能灑脫地分開的原因。 所以在戀愛的過程,應預留足夠的空間與距離去看清大家的本相,評估雙方是否適合走一世的路是十分重要;婚前過份親熱緊密,都只會令視線糢糊,妨礙作出合宜理智的決定。 善用合約精神 雙方嘗試過、努力過、協調過……即使最終分開,都只因「不合」而非「不好」;分開是給雙方有機會尋得更合適的人,也透過之前的交往,裝備自己成為更合適的人。縱然分開也可以留下祝福而非咒詛。 戀愛—不一定會成功,卻必會使人成長成熟。正因為結婚是個不能錯的決定,觀察與戀愛期的交往更要小心謹慎。 善用合約精神,雙方在委身前可公平公開地從價值觀、期望、情感滿足度、溝通信任度、開放親密度、相聚空間度等多個層面作多角度的評估,才決定能否委身一世,相信經過如此慎思的過程,出錯的機會就相對較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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